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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虽调解了,被告是否按时给付,及时回复我一下”。4月26日上午,安陆法院民二庭陈海国法官特意给原告唐某打电话,叮嘱唐某收到款后告知一声。不久,陈海国法官收到了唐某发来的一条短信:“陈庭长,款已到账,谢谢您的关心!”此时陈海国法官才放下了那颗牵挂的心。
年3月23日,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安陆市经济开发区某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李某建设。同年7月25日,李某将该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给唐某,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方式、工期、价款等内容。唐某于年底全部完成了施工内容,服务中心综合楼于年初交付给安陆经济开发区某社区使用至今。3年来,唐某一直向李某、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但双方因工程量计算、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问题存在争议未果。唐某无奈于年2月25日起诉至安陆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万元。
受案后,陈法官就双方争议的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焦点问题到某社区服务中心现场查看,询问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在掌握基本事实后,陈法官又先后四次组织双方就核算工程价款等问题,进行面对面地沟通调解,在陈法官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了各自的违约所在及应履行的义务,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目前,第一批工程款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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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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